公安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确定為火災隐患:
1、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3、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緻火勢蔓延、擴大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