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的條件下,當事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孩子撫養權的。
從關心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這裡,如何變更撫養權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司法解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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