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5日,法院宣判一起糾紛案件的二審結果,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
事實及理由:2021年1月19日14時50分,被告樸某駕駛遼A小型轎車沿三經街由東向西行駛至丹東市振興區三經街與十緯路路口左轉彎時,将沿十緯路由東向西在人行橫道線内橫過道路的于某刮倒,緻于某受傷住院治療。本次事故經交警認定樸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于某無責任。經查肇事車輛實際所有人系被告張某,人保公司為該車輛承保機動車強制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于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63931.28元(醫療費8173.93元、交通費28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700元、護理費4152.4元、誤工費4932.95元、傷殘賠償金1309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4740元)。
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在一審辯稱,涉案車輛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内。人保公司認為,交通費和精神損害賠償金過高,應予調整,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不予理賠。同時,根據出院記錄顯示,原告于某語言正常,與鑒定意見不符,鑒定報告中并無精神異常調查、旁證調查及旁證材料審查等客觀證據,僅審核主觀判斷,未對于某家屬、鄰居等提供的調查材料可信度進行相關評估,故被告人保公司申請鑒定機構出具書面異議報告,如不出具,被告人保公司申請鑒定機構出庭質證并申請重新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樸某駕駛被告張某所有的遼A車輛發生事故緻他人受傷,并負事故全責任,應對原告于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遼A肇事車輛已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内,人保公司應根據法律規定在保險範圍内對原告于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一、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10日内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内賠償原告于某各項經濟損失159191.28元及鑒定費4740元;二、駁回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79元,由被告樸某負擔。
一審宣判後,保險公司提出上訴。
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殘疾賠償金。二、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鑒定結論有誤。根據出院記錄顯示,于某語言正常,與鑒定意見不符。僅僅審核主觀判斷,并未對被鑒定人家屬、鄰居等提供的調查材料可信度是否進行相關評估,請求二審法院要求鑒定人出具書面異議報告,如無法出具,上訴人申請鑒定機構出庭質證并申請重新鑒定。
二審法院認為,吉林常春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後,一審法院分别向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送達了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告知書,告知雙方當事人如有異議,可在司法鑒定意見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申請複議或重新鑒定,逾期将不予支持。上訴人收到該司法鑒定意見書後,未在一審法院确定的複議期内申請複議或重新鑒定,視為上訴人認可該鑒定意見書。且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準許重新鑒定的法定情形,故一審法院依據吉常春司鑒中心(2021)精鑒字242号司法鑒定意見書作出判決并無不當。對上訴人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币3579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負擔。
來源: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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