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機動地一年一發包,最長不超過3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主要是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因此機動地的承包年限宜短不宜長,根據省、市的有關文件規定,機動地原則上一年一發包,最長不得超過3年。
2017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法律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地方,實施後不得再留機動地。今後解決人地關系的矛盾,可按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在農戶之間進行個别調整。
目前已留有機動地的地方,必須将機動地嚴格控制在耕地總面積5%的限額之内,并嚴格用于解決人地矛盾,超過的部分應按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包到戶。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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