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是指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認定為特别自首的成立條件是:
(一)特别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報刑的罪犯。
(二)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謂還未掌握是指司法機關尚未知曉該罪行的主要事實,不知犯罪已發生或者司法機關雖已發現犯罪事實,但不知犯罪人是誰或者司法機關雖然對犯罪事實和犯罪人均已知曉,但不知道犯罪人就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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