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孤兒院的孤兒所需手續:
收養人提供手續:
申請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收養人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說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送養人提供手續:
棄嬰、兒童進入孤兒院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該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組織作為監護人的,提交其身份證件;被收養人提供手續:
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養的書面的意見書;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登記機關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天,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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