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集體協商代表。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确定1名首席代表。
2、進行集體協商。經集體協商後,雙方達成一緻的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3、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審議通過。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員工出席,且須經出席的代表或員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4、首席代表簽字。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通過後,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5、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6、向全體人員公布。生效的集體合同,應當自生效之日起以适當的形式向全體人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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