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婚後的個人債務認定方面,我國法律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如果确實用于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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