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依法應該至少一式兩份,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持一份。如果合同簽訂的規範,那麼理論上用人單位持用自己應當持有的那份,由勞動者簽過字的合同就足夠了,沒有必要一定要勞動者再提供什麼“勞動合同簽收單”。
“本人願意接受相應的處理和紀律處分,并承擔由此産生的法律責任”,這種語言按說應該是出現在勞動合同中的,如果其内容沒有觸犯有關法律法規,那麼當然無所謂不合理。
最後來說,如果是續簽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是應當出示書面通知并要求勞動者簽收的,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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