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給勞動者降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如果是低于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工資那麼就是違法。
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裡面應明确工資待遇,用人單位一方降低員工工資,屬于單方違約行為,屬于違法。用人單位因為經營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緻的,可以變更工資待遇計算方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謝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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