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管轄又稱“民事審判管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于管轄權而産生,是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一種“恒定”,法院對于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無權審理。各國法律規定管轄不盡一緻,一般按三種不同的标準劃分:
(1)以法律規定和法院裁定為标準,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又可分為級别管轄和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又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2)以強制規定和任意規定為标淮,分為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3)以訴訟關系為标準,分為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管轄一經确定,法院取得對案件的審判權,當事人不能去其他法院起訴或應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17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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