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下,防暑降溫費、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都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進行核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企業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中的津貼或補貼,應該計入當月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追問工資總額不包括以下項目:
有關勞動保險盒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托兒補貼......
如何解釋?追答呵呵,前者是個人所得稅,後者說的是企業所得稅,兩者含義不完全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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