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由此可見,如果離婚時,一方存在轉移财産的過錯時,無過錯方是可以主張讓其少分或者不分。
一般不會涉及刑事責任,但是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轉移财産的,執行法院可以對其處以拘留、罰款,并強制追回被轉移的财産用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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