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适用房申請條件有: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四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17平方米(包含17平方米)以下(包括申購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遷的住房建築面積)。
4、未婚、喪偶無子女或離異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等單獨生活的人員,如申請購買經濟适用住房,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年滿30周歲。
5、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按照同一地址戶口簿記載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所有家庭成員分攤家庭成員全部住房建築面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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