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在維持或者提高原合同的約定條件基礎上要求員工續簽而員工拒簽,那麼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用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員工要求單位續簽勞動合同而單位不續簽,那麼單位就要支付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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