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地址确認書首次被提及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的第三條:“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認自己準确的送達地址,并填寫送達地址确認書。”
《若幹規定》第四條規定了送達地址确認書應當載明送達地址的郵政編碼、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系電話等内容。關于送達地址确認書的适用,首先,雖然該确認書是在冠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之名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但是法院若采直接送達方式同樣可以依據送達地址确認書記載的地址予以送達。其次,依據送達地址确認書上載明的地址可以郵寄的材料種類應當為民事訴訟的法律文書。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