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是指:以獲利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權利的行為。惡意搶注商标的構成要件為:
(一)在主觀上,實施商标搶注的當事人都具有惡意,即明知或應知他人在先創意、使用商标的情況而搶先向商标局申請注冊。
(二)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在商标注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對于國家工商總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
(三)注冊成功,在客觀上,被搶注的對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标。【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标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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