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者合同法》的規定,公司被收購後,原來的員工與公司的勞動合同的履行不受影響,由新公司繼續履行。如果新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中用工單位的義務,則沒有經濟補償;如果新公司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則可以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
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标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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