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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培訓機構的條件是什麼呢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3 03:55:16


申辦培訓機構的條件是什麼呢(培訓機構不具備辦學資質)1

​  全職媽媽武女士把孩子帶大後,便想重新走入職場,對少兒教育頗感興趣和信心的她,為加盟某少兒培訓機構,痛快地支付了20餘萬元轉讓費。

  付了錢就出事了!

  武女士育有子女後在家全職數年,待孩子上學後想要重新走入職場。某日,結識了開設少兒培訓機構的李某。李某稱其名下擁有兩家少兒培訓機構,皆生源不斷,運營良好,現因私人原因想找人轉手。武女士因其經曆寶媽身份,對少兒培訓頗有興趣和信心。之後,武女士通過微信向李某了解了涉案培訓機構的教學體系、教室安排等相關情況,并前往實地考察。最終,與李某簽訂了兩個培訓機構的轉讓協議,支付了20餘萬元的轉讓費。

  後武女士發現其接手的這兩家培訓機構所屬公司并無辦學資質,且培訓機構也并未單獨辦理工商登記,遂向法院起訴主張轉讓協議無效,要求李某返還轉讓款。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武女士訴訟請求。武女士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終審判決

  二中院經審理,終審駁回武女士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争議焦點在于涉案培訓機構并不具備辦學資質,是否影響轉讓協議效力。武女士主張,李某作為培訓機構出讓方,應保證培訓機構是有辦學資質的。但依據轉讓協議的約定,轉讓标的為兩個培訓機構的所有權、經營權、資産,并不包含辦學許可證。李某無辦學許可證開展培訓,該違規行為并不能否認其對兩個培訓機構享有的資産權益,其可轉讓該權益,武女士在接手後亦可在符合規定的情形下申請辦學許可證。據此,李某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事實,并不影響涉案轉讓協議的效力。關于李某是否隐瞞了培訓學校的生源等真實經營情況,武女士在簽訂涉案協議書前對培訓機構進行過考察,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李某隐瞞了足以影響其作出是否簽約決定的事實,故對其該項主張,不予采信。綜上,對武女士要求确認轉讓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鑒于涉案轉讓協議不存在法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故确認涉案轉讓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支付轉讓費系轉讓協議項下武女士的合同義務,武女士基于涉案轉讓協議系無效合同的理由要求李某返還轉讓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全職媽媽因與職場脫離多年,重新走入職場前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尤其是從事投資經營活動,應當對合作對象、項目情況、投資風險等做足必要的功課,必要時咨詢相關專業人士。尤其涉及經營資質時,必要的資質審查不可或缺,應注意謹慎投資,保障自己的資金安全。

(來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陳碧玉)

編輯:楊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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