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貪污公款被開除的沒有補償。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對于一般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給予其警告、通報等紀律處分,但不能開除。對于嚴重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予以開除,并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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