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現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十三條的規定,拆遷補償方式包括貨币補償、房屋産權調換以及二者的結合。補償方式可以完全交給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進行選擇,這裡面體現的僅僅是權利人對财産權實現的選擇權,從這個角度來講,可以賦予小産權房所有權人别無二緻的補償方式選擇權。
2、對于小産權房的拆遷補償标準,應當實行公平補償原則,區分房屋用途是住宅用途還是商業用途,參照交易價格、周邊國有土地上商品房市場價格,以市場比較法确定相應的補償标準。
3、小産權房由于無法辦理産權證,所以不能進行過戶手續,在法律上不具備保護效益,所以拆除後很難進行賠償,在法律層面并不建議購房者購買小産權房,若私下簽署購買合同,也是無法律效益的。
還請購房者仔細斟酌其價值,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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