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争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根據我國參加的《紐約公約》的規定,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可以在其他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财産不在中國境内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57條: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62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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