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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的風險如何防範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25 09:24:52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實施《律師法》禁止的行為,才能規避風險。

  《律師法》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争議的權益;(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争議;(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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