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本位指在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中,公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的;“權利本位”概括地表達了以權利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
權利本位特征:
1、社會成員皆為權利主體;
2、在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中,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在于保障權利的實現;
3、權利主體在行使權利時,隻受法律所規定的限制;
4、在法律沒有明确禁止或強制的情況下,可以作出權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權利去作為或不作為。
義務本位,乃以義務為法律之中心觀念,義務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規定和義務性規定,且民刑責任不分。目的在于對不同身份的人規定不同的義務,以維護身份秩序。
義務本位論也稱為“義務重心論”,是關于權利義務關系三種觀點之一,另外兩種是權利本位論和權利義務本位論。其主張在于強調義務的重要性,從實效上來說,義務更加重要,主要通過義務性規範來實現社會控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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