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的辦理是:
1、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2、進行工作、業務交接;
3、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4、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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