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非農業戶口8年以上,含本數,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産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準。
3、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本數,女滿13周歲、男滿15周歲以上的異性,指父女、母子、姐弟、兄妹,同住一個房間的,其人均住房面積可放寬至12平方米。
4、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按房改成本價或标準價購買公有住房;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适用住房;已參加單位内部集資建房;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5、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内沒有發生任何房地産買賣或其他産權轉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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