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沒有簽訂購銷合同卻發生購銷行為的,也是需要繳納購銷的印花稅。
2、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财産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财産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3、根據财政部關于發布《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通知财稅字〔1988〕第255号)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确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4、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0〕第994号)第二條的規定: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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