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供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業主與供水、供電公司;物業管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停水停電的權利是供水供電企業的一項重要合同履行抗辯權,物業管理公司不是小區内的供水供電人,自然不享有供水供電權。在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在業主欠費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可以以停水停電為懲罰手段,在合同法上屬于涉他合同條款,依法理,這種條款應征得權利人的同意,否則,為無效條款,業主反而可以追究物業管理公司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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