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産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實踐中,由于開發商和房地産管理部門效率問題,導緻備案不及時,購房者可以督促開發商和房地局盡快辦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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