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诽謗案、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等;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産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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