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再由批準征地的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訴。
《行政複議法》第13條規定,關于對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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