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未年檢的會被登記機關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當事人應當及時履行年度報告義務,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
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将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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