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每人每月1160元。其中,城鄉低保家庭中的16周歲(含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月1510元。二、特困人員日常生活供養标準,每人每月1510元(散居和集中供養為統一标準)。主要用于特困人員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電煤等)方面的支出,醫療、喪葬、教育及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支出不納入上述标準範圍内。三、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救濟對象,其補助标準在原各類标準的基礎上,分别作适當調整。四、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的收入标準為:城鄉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320元。五、申請社會救助家庭中,有實際就業行為、月勞動收入(包括計時制勞動收入等)達到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标準的人員,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标準為每人每月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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