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合同之前交付的定金往往是立約定金。如果定金給付方隻是單純的不想再簽訂合同,則定金是不能要求退還的。
當然如果是因不可歸責于定金給付方和定金接收方的原因(導緻合同客觀上無法簽訂的)這個定金是可以退還的。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緻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将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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