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失業金領取标準為:1、勞動者在失業前有在原用人單位購買失業保險;2、勞動者失業前,用人單位和自己已經繳納了失業保險費超過一年的,繳納失業保險費超過一年但不夠五年的,可以領取不多于12個月的失業金;3、勞動者不是主動辭職的,即不是因為自己的意願而辭職;4、失業後已經到有關機關辦理了失業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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