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繼續履行,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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