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可以異地,勞動仲裁應當向法律規定的有管轄權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是指勞動關系的實際履行地點;用人單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單位的注冊地、登記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内發生的勞動争議。勞動争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别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