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算是要比較重些,因為羁押已經算是基本上确定了犯罪事實的一種形式,拘留隻是犯罪人員懷疑沒有确實,如果在拘留期間沒有找到相關的證據,就會釋放。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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