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中不區分主犯。
單位犯罪的認定方法:認為首先應當查明單位是否屬實。對于雖經工商部門審批登記注冊的公司,如果确有證據證實實際為特定一人出資、一人從事經營管理活動,主要利益歸屬該特定個人的,以刑法上的個人論。對于單位犯罪的意志,認為應把握兩個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如果單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員擅自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事後未得到領導認可或默許的,以個人犯罪論處;二是非法利益歸屬的團體性。
【法律依據】
《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在司法實踐中追究犯罪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時,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屬于共同犯罪,有無必要區分主犯、從犯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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