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内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物管公司或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業主應當主動維權,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停止侵權、恢複原狀并賠償損失,私占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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