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定義上看,“刻闆行為”指的是:“無明顯目的的,不變的,以固定頻率反複重複而無任何功能效果的簡單行為。”
2、它大概可以分為以下六個大類:刻闆行為指明顯地毫無目的的運動或以一種相似的方式不斷重複的動作,例如,拍手、晃動身體、揮動手臂、手部和手指的動作等;強迫行為指據某種規則或以往做事的方式重複或實施的行為,例如,以一種特定的順序排列某些物品、門窗必須始終保持開着或關着、不斷檢查門窗、抽屜、數數等;自傷行為指以一種相同的方式重複某些有可能造成身體傷害的行為動作,例如,撞擊頭部、拍打頭部、咬自己的手臂或手以及其他對身體造成傷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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