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隻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如沒有另一方在婚後向債權人作出承諾,不會在債務人的配偶與債權人之間産生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也無法律上的根據和理由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的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聯系,且婚前所欠債務的資金或财務已轉化為婚後夫妻共同财産,或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當然,判斷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後共同生活的因果聯系,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及婚後共同生活的需要等因素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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