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固法院審理了一起被告為精神病患者的特殊離婚糾紛案件。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結婚,婚後生活幸福美滿。2017年被告獨自在外務工時,不幸患上精神分裂症,在家人陪伴、治療下,仍未見好轉。在病情發作時,還伴有暴力行為,夫妻感情由此受到影響。2019年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被告在清醒時表達希望自己精神疾病治療康複後,雙方再決定是否離婚,被告父母作為監護人也不同意離婚,且原告未能提出足夠證據印證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法院未予支持原告的離婚請求。2022年,原告再次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承辦法官翻閱卷宗後立即前往被告家中了解情況,并在相關機構對被告的行為能力進行鑒定,被告經鑒定被确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正處于與原告離婚訴訟期間,故确定由被告的父親擔任監護人。
庭審中,承辦法官耐心聽取了雙方意見想法,在征得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了調解,在綜合考慮原告生活感受和被告現實困難的基礎上,耐心細緻進行勸解、溝通,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一緻意見。根據雙方的協議結果,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解除婚姻關系,婚生子由原告撫養,原告一次性給付被告生活幫助款20000元。
本案中,通過承辦法官耐心細緻的工作,雙方和平離婚,既保證了當事人的婚姻自由,又最大限度維護了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權益,使雙方生活得以妥善安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适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作者:張灏 楊孟盈
編輯:王晨偉
責編:翟力強
主編: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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