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法教育促進法》遵循如下條款:
第十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内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标、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内部管理體制、 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資産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産權;
(四)屬捐贈性質的校産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産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