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務員職位不影響。其中,報考人民警察職位(含法院、檢察院系統的司法警察職位)的,除以上情況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為拟錄用人員:
1、曾受過少年管教或近兩年内受過治安拘留處罰的。
2、配偶、直系親屬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3、配偶、直系親屬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因嚴重政治錯誤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組織的。
4、配偶、直系親屬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在國(境)外從事颠覆我國政權活動的,或有國(境)外的政治背景在考察期滿30天後仍無法查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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