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勞動法僅禁止單位招用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稱之為童工。年滿16周歲就可以參加工作,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以自己的工作作為生活來源的,可以視為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2002年9月18日通過)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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