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将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企業将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企業可差額繳納營業稅,避免重複征稅問題。改為增值稅後,試點企業甲将承攬業務分給試點企業丙,丙應向甲開具專用發票。甲憑票抵扣,按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由于可以抵扣,解決了重複征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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