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押人員就具有選舉權,反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就沒有選舉權。
【法律依據】
《刑法》第58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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