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6日,教育部頒布了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根據第三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未完成學業的;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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