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包括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職務決定公務員的級别範圍(可能的最高級别與最低級别),每一職務對應一定範圍的級别。
2、公務員的資曆。同一職務層次的公務員,工作年限長、學曆高的,級别也相應高。
3、級别的晉升與德才表現、工作實績相聯系。根據本法第五章的規定,把公務員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級别的工具。公務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可能受到降級的處分。
4、2015年,《關于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正式下發。根據《意見》,職級晉升具體條件為:晉升科員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别達到25級;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别達到23級;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别達到20級;晉升副處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别達到19級;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别達到17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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